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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律師公會會員福利實施辦法
94.5.25第10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99.09.03第11屆第2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第3條第1項
100.11.23第12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第3條第1-5項

一、本辦法依據本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之決議訂定。

二、本會會員福利基金於會員入會繳納新台幣伍仟元,由理事會設立   專帳使用。

三、會員福利實施事項暫定如左:
 (1)會員本人結婚時,致贈賀儀新台幣陸仟元,並贈花籃或喜帳一 份(價值均以新台幣2000元以內為限),本項福利每人僅限一次。
 (2)會員之子女第一次結婚贈喜幛或花籃或其他紀念品一份(價值   以新台幣2000元以內為限)。
 (3)會員本人死亡時,致送奠儀新台幣壹萬元外,再致送輓帳或花  圈一份(價值均以新台幣2000元以內為限)。
 (4)會員之配偶及父母死亡時,致送奠儀新台幣參仟元外,再致送  輓帳或花圈一份(價值均以新台幣2000元以內為限)。會員之子  女死亡時,送輓帳或花圈一份(價值2000元以內為限)。
 (5)會員本人高雄地區事務所開慕(限第一次)致贈花藍或盆景或  其他紀念品一份(價值均以新台幣2000元以內為限)。
 (6)會員年滿七十歲者,每年於重陽節致贈新台幣壹仟元以內或等  值禮品。
 (7)其他有關會員福利事項,但應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動支。
 (8)上開一、二、三、四項須於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通知本會,逾  期不予補送。

四、會員積欠月費達六個月以上者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。
五、本辦法有未盡事項得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改或補充之。